关键词:
文章内容 :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共青要闻 >
【凝聚青春力量·共建文明梅州】千人健步行,走起!
发表评论】【收藏】【打印】【关闭窗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部署,全面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养成健步出行、绿色低碳和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引领广大团员青年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做表率、当先锋,为共建文明梅州贡献青春力量。
        5月20日下午,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办指导,团市委、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台、梅州日报社、市青联主办,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县区创文办、团梅县区委、梅县区体育局承办的“凝聚青春力量•共建文明梅州”2018纽崔莱健步行公益活动在梅县人民广场正式拉开帷幕,1000多名运动爱好者通过线上报名参与了此次活动,除此之外,该活动还得到了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中国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市户外运动协会和志愿者组织的大力支持。
        健步行是国家体育总局从2005年以来一直推广的、不受场地限制、简便易行、老少皆宜的一种健身方法,旨在通过倡导行走运动,推广体育健身理念,养成积极健康、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
        千人健步行公益活动一经“梅州青年”微信公众号和“青年之声”平台等各大媒体发起报名后,便得到广大市民朋友的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一天内1000个名额就已全部报满。
        活动现场各大媒体、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准备就绪,参与者陆续到达现场,在活动帐篷处有序签到、领取运动T恤、饮料等。更换完衣服的朋友们迫不及待地跑到合影墙拍照留念,为自己留下最美的瞬间。
        距离正式开始还有一段时间,大家都没有闲着,纷纷拿出手机拍下活动现场图,发朋友圈集赞,陌生的小伙伴们也互相熟络起来,互加好友,为彼此点赞。
        专业健身教练为大家讲解健步走中需注意的事项,之后带领大家做热身运动,5分钟的热身之后,大家情绪高涨,等待出发。

        启动仪式开始后,团市委书记李敏同志为活动承办单位代表赠送纪念牌匾。
        张晨副市长为“梅州市向上向善好青年”颁发“我为梅州创文代言”绶带。这次他们将作为梅州青年在“文明梅州”中的代言人,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随后,青年代表宣读《凝聚青春力量•共建文明梅州》倡议书。
        中共梅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晓建同志宣布健步行活动正式开始。
        随着指令的发出,1000余名健步行参与者一起浩浩荡荡从梅县人民广场出发,沿府前路向梅花山公园进发。健步行的路线全长约5公里。
        沿途设立了物资补给站点和医疗救护站,同时还有可亲可爱的志愿者和交警叔叔为大家保驾护航。

        队伍出发后,大家步伐节奏一致、场面蔚为壮观,沿路引来无数驻足观望者为健行者加油鼓劲,更有部分群众干脆加入到了健行队伍中来。
        有带着一家老小来参加活动的青年说到:“这样的健步活动非常适合全家总动员,一家人在健步中不仅能欣赏到沿途的美景,更是能增进交流的难得机会,活动氛围浓郁,更让人深刻理解活动所倡导的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生活理念。”
        在终点,参与者陆陆续续回到人民广场,5公里健步行全程不计名次,重在参与,走完全程的参与者均获得“纪念证书”,回到人民广场的小伙伴们纷纷合影留念,为此次活动画上圆满句号。
        此次千人健步行活动给大家带来了一场健康有氧的运动,让大家在健步中拥抱自己,拥抱健康快乐,更让城市迸发出激情与活力,在全市倡导积极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新风尚,让绿色健康的生活理念在全市蔚然成风。
        据悉,本次活动将以“千人健步行”的方式弘扬客都文化,选取融客家风情、传统文化,人文景观于一身的梅县区人民广场最美的五公里,既可以向市民宣传城市文明风貌,体验健康生活,也可以充分展示梅州市得天独厚的天然资源,又可以宣传文明出行、文明用语,进一步推动梅州创文。
        团梅州市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全市团员青年中开展了“争做新时代向上向善好青年”主题活动,按照“青年典型青年荐、青年典型青年评”的思路,面向各行各业和基层一线,寻找推选一批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正能量的身边好青年。
        经过前期的宣传、挖掘、征集,共有500多名优秀青年通过单位推荐、社会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了材料申报。经过线上公示投票、线下专家评审会综合评定等多轮审定,最终有10位青年推选为“梅州市向上向善好青年”,并由他们作为“我为创文代言”大使。

扫描关注梅州共青团微信

粤公网安备 44140202000022号